劳动合同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制度1很多劳动者有过类似经历,原本与用人单位谈的挺好的一项待遇条件,并且已经写入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入职后用人单位突然不执行了。这种约定不仅不执行了,有的用人单位甚至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原来的约定进行了修改。例如,有的情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原本约定的是岗位调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但是用人单位出台的规章制度却将其变更为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
此时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还是执行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则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然,相关条款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除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动起了通过规章制度修改劳动合同的脑筋。于是实务中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述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一致。甚至有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还会特别注明,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那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案第二款对此有专门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冲突时,劳动者如果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的,法院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修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格外注意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因为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尚未完整查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就已经要求劳动者签署了已知悉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确认文件。加之大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内容庞杂,劳动者很难在入职时的短时间内全面了解到相关规定。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则往往就是几页A4纸的内容。劳动者有时间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研读后再签字。
总而言之,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在入职时,还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劳动争议发生时,增强对劳动合同文本的关注都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制度2台账管理
第一条 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公关法务部备案。
第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和法务联络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 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二、 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 合同档案实行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办允许不得作承办人。
三、 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 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 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办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各相关部门和总经办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5、 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 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 财务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 各部门员工可在财务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方可在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 ……此处隐藏28852个字……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条 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_____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影响员工生活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还应支付员工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员工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员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金额的_____%至_____%计算。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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